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来源:    作者:    2016-11-04       250

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资格
  
  凡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者均可报名。
  
  二、计划编制
  
  29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仅限教育部批准的专业,下同,名单见附件),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艺术类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
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及计划、
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院校如在江苏招生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四、文化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
  
  江苏省现行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1. “3”为统考科目,即语文、数学、外语3门。分值设定为: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总分440分。
  
  2. “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7门。其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目分为四个等级,用A、B、C、D表示;技术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视为D级)。
  
  考生须参加7门学业水平测试,其中艺术类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7门学业水平测试可均选择必修科目测试。艺术类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除参加5门必修科目测试外,还须参加2门选修科目测试;如既报考7门必修科目、又报考2门选修科目者,在其参加艺术类录取时,只选取7门必修科目成绩作为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如报考5门必修科目、2门选修科目者,当其参加艺术类录取时,其2门选修科目成绩视为相应的必修科目成绩。考生填报艺术类院校志愿的最低要求为7门必修科目测试等级中D级不能超过3门(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
  
  如招生院校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提出更高要求的,考生须满足院校要求。
  
  艺术类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其学业水平测试的有关要求与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相同。
  
  3. 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方面,其中“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综合素质评价仅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往届生和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给出评语。
  
  五、专业考试
  
  我省2016年对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实行部分招生院校联合考试(以下简称“联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由有关招生高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一)省统考或联考
  
  省统考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面试)评分的形式。省统考考试科目和分值等要求按照年度《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考考试说明》执行。
  
  联考由联考牵头院校组织、联考院校共同参与,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面试)评分的形式。联考考试科目和分值等要求按照年度《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联考考试说明》执行。
  
  (二)校考
  
  1.省内高校的校考
  
  省内有关本科院校招收非省统考和非联考专业,其专业考试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省内高职(专科)院校艺术类专业不再单独举行校考,继续采用委托考试的方式进行。
  
  2.省外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
  
  (1)根据教育部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文件精神,报考有关院校的音乐学、绘画、中国画、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本科专业校考的考生,须参加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合格线在发布考生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上述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须参加相应省统考且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2)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校考考点及有关考试管理工作,按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
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如与我省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须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录取;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原则上只能在院校所在地组织专业校考。
  
  3.专业校考合格考生的确定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实行专业校考的招生院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选拔标准。
  
  (1)普通高校确定各专业考试合格人数不得超过本校该专业在我省招生计划数的4倍。专业考试合格信息由招生院校及时告知考生。
  
  (2)有关招生院校须于4月20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我省将按照各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及规定的比例进行审核,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低分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三)专业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办法
  
  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含省统考、联考、校考,下同)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理。其中,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的各科、各阶段成绩(含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对于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除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的各科、各阶段成绩外,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有关招生高校须及时将其作弊情况书面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四)加强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组织的领导
  
  高校招生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研究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报名条件、资格审核、考试评价及录取的办法;统一组织考试及选聘本校教师及校外专家参加相关评判工作;统一公示合格名单及录取结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建立起分工明确、高效有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严禁高校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转移、委托、下放至二级学院、内设行政部门、个人、中介组织。
  
  高校要严格自律,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应试培训和推广活动;严禁高校教职工组织或参与上述活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各种艺术专业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设施。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自查自纠,如已开办艺术类专业考试辅导班的,立即停办;教师如已参与与专业考试相关辅导活动的,立即停止;如有为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设施的,立即清理。违反规定的,将取消有关高校下一年度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相关教师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录取批次设置
  
  我省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方式的不同,继续设置传统院校志愿、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院校志愿三种,录取批次设置为3大批次7小批。
  
  1.艺术提前公办本科批次,下设3小批。
  
  第1小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和“211工程”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第2小批:使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第3小批:除艺术提前公办本科第1小批以外的其他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2.艺术提前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批次,下设两小批。
  
  第1小批:使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第2小批: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3.艺术高职(专科)批次,下设2小批。
  
  第1小批:使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第2小批:院校校考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艺术提前公办本科、艺术提前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艺术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各设立一个征求院校志愿,考生只能在传统院校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选择其一填报。
  
  七、划线办法
  
  使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的高校,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将根据各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分别确定文化和专业省录取最低控制
分数线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文化和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在录取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其他省内外校考的高校,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将根据各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文化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艺术提前公办本科、艺术提前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批次的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将于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的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将于第二阶段考生
志愿填报后向社会公布。
  
  八、填报志愿
  
  对使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和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即每个录取批次包含A、B、C、D、E 5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志愿;对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和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即每个录取批次设置1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志愿。
  
  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6月下旬,在通知考生高考成绩、公布各分数段考生人数、公布全省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后填报高考志愿,考生填报艺术提前公办本科批次和艺术提前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批次志愿。第二阶段:7月底前,凡未被上述批次高校录取并达到规定分数线的考生,填报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志愿。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参加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填报使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参加专业校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只能填报取得校考合格高校的志愿,其专业考试成绩只适用所考学校。
  
  考生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时,应根据本人专业考试合格情况、高校及专业提出的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体检结论等情况,慎重选择,准确填报。
  
  艺术类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还可填报文科类或理科类各批次志愿(文科类或理科类提前录取批次除外);艺术类考生不得兼报同批次
体育类院校(专业)。
  
  九、录取
  
  各招生院校的录取原则、办法,须在招生工作开始前以《招生章程》的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并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一)投档规则
  
  根据专业考试方式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投档规则。使用专业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和专业,按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规则投档;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和专业,按传统院校志愿的投档规则投档。
  
  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将省控线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符合相关要求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排序,逐个检索每个考生所填报的A、B、C 、D、E 院校志愿,只要被检索的五所院校中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退档考生的解释工作。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机会。如考生被投到某所院校后因故被退档,也不再被补投到平行院校志愿的其他院校。
  
  平行院校志愿的同分考生投档顺序:在投档过程中,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
  
  1.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高校
  
  音乐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分均达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分声乐、器乐按专业总分及不大于招生计划数的105%,按照“满足等级,专业总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投档。
  
  美术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分均达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文化总分与专业总分之和及不大于招生计划数的105%,按照“满足等级,文化总分与专业总分之和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投档。
  
  2. 使用联考成绩录取的高校
  
  广播电视编导联考专业:对文化和专业分均达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文化总分与专业总分之和及不大于招生计划数的105%,按照“满足等级,文化总分与专业总分之和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投档。
  
  3.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高校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高校,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到相关招生高校自行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高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
  
  其他校考高校(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除外),对文化分达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专业合格的考生,按高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
  
  艺术提前公办本科第1小批高校,需于7月1日前,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及时下载报考本校的考生信息。正式录取一律以从网上录取系统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为准。
  
  (二)录取办法
  
  高校对进档考生,根据本校《招生章程》中预先确定的录取规则和标准以及有关招生政策,自主、择优录取。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江苏省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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