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2004年招生章程

   来源:    作者:    2016-10-31       6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以下简称嘉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厦门大学和厦门嘉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第四条 嘉庚学院位于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南端,占地面积500亩,总投资额为4.5亿元人民币。学院办学环境幽静,基本设施先进,办学条件精良。
第五条 嘉庚学院充分发挥厦门大学的综合办学优势,继承和发扬“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优良校风,在专业设置、师资队伍、教学组织、招生就业等方面得到厦门大学的全力支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嘉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嘉庚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嘉庚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嘉庚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照福建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嘉庚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04年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五章 照顾政策

第十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第一志愿报考嘉庚学院的福建省考生,在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在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的,在录取调剂第一次投档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并优先投档。其它加分照顾政策参照《200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福建省以外其它省份的考生我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嘉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嘉庚学院所有专业(除日语专业外)仅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四条 嘉庚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五条 嘉庚学院尊重第一志愿填报本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且第一轮出档可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不再进行第二轮出档;若考生所在的省(市、区)采用分数级差的投档方式,我院可接收随第一轮出档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具体分数级差根据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专业(类)投档采取“分数级差”方式,即第一专业志愿与二、三、四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值为5分,第二、三、四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考生获我院推荐录取资格、具有突出特长或表现、或与填报专业(类)相关的考试科目成绩优秀等情况,可优先录取,原则上分数差不超过10分。
第十七条 面向全国招收非师范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以专业考试成绩为主,并结合文化考试成绩、业务素质与德智体等方面情况,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的高考数学成绩是否计入总分,原则上参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

第七章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嘉庚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并参照教育成本收费。各专业的收费标准如下:
1、汉语言文学、英语、日语、法学各专业,每人每学年14000元人民币;
2、金融学、财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工商管理、广告学、新闻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土木工程各专业,每人每学年16000元人民币;
3、艺术设计、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各专业,每人每学年18000元人民币;
4、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每人每学年20000元人民币;
5、住宿费:1320元/年・人;
6、上述学费按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章 文凭发放

第十九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厦门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厦门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凡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100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6万元。
第二十一条 凡高考总成绩在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4万元。
第二十二条 凡高考总成绩在本二批录取线以上的福建省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为我院录取考生中文科第1至第10名、理科第1至第10名者,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为我院录取考生中文科第11至第20名、理科第11至第20名者,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向30%的学生颁发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厦门大学每年为嘉庚学院预留一定数量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优先录取我院报考厦门大学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且达到录取分数线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同时符合第二十、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欲了解我院招生资讯,可上网查阅或电话咨询。录取结果可登录学院网站查询。
网址: http://jgxy.xmu.edu.cn
联系电话:0596-6288416
传真:0596-6288214
电子信箱:xmujgxyzsb@tom.com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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