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    2016-10-31       620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1、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继续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树立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的思想,不断完善和改进招生体检工作的管理措施,推动招生体检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涉及到保护考生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高校招生、教学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教育局、高招办(含考试中心,下同)和卫生局、招生体检医院,要高度重视招生体检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以及必要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3、今年我省各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均安排在经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联合审核确定的医院进行,非经公布的医疗机构以及体检规定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4、各地高招办和招生体检医院应密切配合,精诚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承担招生体检复检的医院,要协调有关方面认真做好申请复检考生的复检工作。复检结束后,各设区市高招办要及时向省高招办上报申请省级终检考生名单(经复检合格的考生名单不必上报)。为做好体检不合格考生的终检工作,今年我省仍指定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体检)和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为省级终检单位,并指定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临床检验技术培训单位。�

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1、各地教育局和卫生局要加大招生体检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招生体检政策、办法,提高招生体检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2、承担招生体检的医院应选聘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练,身体健康,能胜任体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招生体检工作。要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指导意见》,学习招生体检政策规定、操作规程,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工作中要持证上岗,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招生体检任务。�

3、所有参加招生体检工作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考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招生体检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自觉接受上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贿检、弄虚作假。对体检工作人员在体检工作中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所涉及的医院取消招生体检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承担招生体检工作。�

4、招生体检医院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设置必要的招生体检工作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与门诊等分隔,严禁非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和非复检考生进入招生体检区域。要张贴必要的招生体检工作流程图和指示标志。体检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我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批文执行,要协调好当地高招办,合理安排好考生体检时间,投入必要人力、物力,切实做好招生体检工作。�

5、负责招生体检工作的主检医师应具备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领导职务的医生担任。其职责是:在当地卫生局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招生体检的具体业务工作。体检工作开始前,应组织各科参检医师学习有关政策规定,重申招生体检纪律,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掌握体检标准,规范体检办法。对体检场所的安全和卫生状况以及体检器械进行认真巡查,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和预防交叉感染。体检中遇有疑难问题,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讨论解决,并做好记录备案,以求客观真实地反映考生的实际身体健康状况,避免出现错检、漏检,体检结束,应注意审查考生体检表各栏目的体检结论填写是否统一规范,否则应及时提醒纠正,确保体检结论的规范准确。如发现考生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应果断处理并做好记录,同时上报当地高招办及招生监察组。主检医师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如发现参检医师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有权当即取消其参检资格,并向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6、各地高招办应增强服务意识,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的干部负责招生体检工作。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卫生局和体检医院的配合,合理安排好属地考生的体检时间。要做好招生体检工作的宣传、咨询工作。指派专人负责考生体检的带队工作,防止发生问题,尤其提醒注意往返途中的安全。要加强食宿场所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认真做好各种招生体检表、卡等分发与收集整理工作以及体检表、卡填涂的咨询和指导工作。主动配合招生体检医院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杜绝招生体检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现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招生体检任务。体检结束后负责将本地招生体检工作的总体情况向上一级高招办作出书面报告。及时反馈各方面对招生体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各地高招办应主动关心、爱护和尊重残疾考生,对因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但生活能自理,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经设区市、县(市、区)残联和高招办审核确认,并按规定填写《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残疾考生登记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残疾考生登记表”)后,应准予其参加普通高考。残疾考生在参加普通高考过程中,各地高招办应注意在考试管理规定允许范围内,尽量为其提供便利通道和相应服务措施。�

三、考生体检守则

1、认真填写《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体检表” )中应填写的部分,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填写时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严禁将“体检表”皱折、污损,保持其平整清洁。�

2、必须在考生报名所在地参加招生体检,并按照所在地高招办统一安排并公布的招生体检时间,准时到达指定的医院接受体格检查。凡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或私自到非指定的医院体检的材料一律无效。�

3、进入体检场所后,应服从带队人员的指挥,自觉遵守纪律,安静等候,严禁喧哗。考生家长及亲友均不得进入体检场所。�

4、听从安排,诚信参检,不弄虚作假,不冒名顶替、找人代检或通过各种关系走后门、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共同维护体检场所的秩序,对体检工作有意见时,应通过领队进行反映,考生不得直接与体检医生或医务工作人员接触,更不能影响正常体检工作的进行。考生在体检结束前不得擅离体检场所。�

6、体检结束后,考生按照县(市、区)高招办工作安排,将高招办提供的“体检表”复印件,用2B铅笔把相关的体检信息,实事求是地填涂到《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卡》(见附件3,以下简称“体检卡”)上,严禁弄虚作假。填涂时应注意保持“体检卡”的清洁平整,严禁皱折、污损,并按时上交所在县(市、区)高招办。“体检卡” 所填涂的各项体检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或弄虚作假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应在体检结束填涂“体检卡”后三天内向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提交《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申请复检、终检报告》(见附件9,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亦应在复检结论出来后三天内向所在设区市高招办提交终检申请报告,但时间不得超过4月12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体检有关事项和相关表卡填涂

1、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仍然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转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查。�

2、承担招生体检的医院应认真执行部颁《指导意见》,对每位考生作出客观公正的体检结论,体检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歧视残疾考生的行为。对提交复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由县(市、区)高招办审核汇总后造表,并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体检材料报设区市高招办,由设区市高招办审核汇总后统一安排复检。对复检不合格并提交终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由设区市高招办审核汇总后造表,并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体检材料(复检合格的考生不要造册上报),于4月15日前报省高招办,由省高招办汇总后统一安排终检。�

凡是参加复检的考生由县(市、区)高招办出具介绍信,参加终检的考生由设区市高招办出具介绍信,同时考生应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参加复检或终检。�

今年对复检不合格并提交终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省高招办将统一安排于4月27日-28日在省级终检医院进行终检,逾期不再办理。�

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各地高招办可劝其放弃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积极治疗,争取明年再考。为有效保护其他健康考生,对经体检确认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考生,应禁止其进入考点。

3、参加招生体检医生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表”中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内的六组方格一律填写《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的检查项目结论,统一用阿拉伯数字“01、02、03……”填写,《指导意见》第一、第三部分的检查项目结论在该六组方格内一律不作体现,一律在体检表各科目的“其他”栏内规范填写,以便考生能够清楚阅读体检表复印件,进而对照《指导意见》正确填报专业志愿;体检结论后的单个方格填入分别代表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的阿拉伯数“1、2、3。《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所列疾病为体检不合格内容,第二部分为专业受限内容,而第三部分所列病患均为不宜就读的专业建议内容,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内的体检结论不作体现。�

4、为适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远程网上录取工作的需要,必须规范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表卡的填写,体检医师在体检时,首先应核对“体检表”上的相片是否与受检考生相符。“体检表”中所有检项的结论一律由体检医师用黑色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描述清楚,结论真实,严禁潦草和涂改。考生的体检情况在“体检表”中大部分已改用阿拉伯数字反映,因此,各科体检医师应根据体检结果,将对应的数码填写在指定的框格内。对体检结论必需以文字加以说明的,请填写在“其他”栏内,并注意在“检查者”栏和“医师意见”栏内签全名(若二者同属一人则在医师意见栏签全名即可),以示负责。�

医院或体检站加盖公章统一使用〖HTH〗兰色印油(注意防渗)〖HTF〗,以利计算机扫描录入工作正常进行。�

5、各地要提醒考生在填涂《体检卡》时,在眼科检查栏中“矫正度数”的数字一律靠右对应填涂,并注意左右眼度数不要混淆。�

6、各县(市、区)高招办在招生体检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体检表”收回,清点无误后逐级上交至省高招办集中扫描,同时复印一份提供考生用于填涂“体检卡” 。“体检卡”由各县(市、区)高招办负责进行光电阅读,并在规定工作日程安排时间内,将相关信息数据通过网络传送省高招办计管科。�

7、考生体检的转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验原始报告单不要粘贴在“体检表”背面,体检表也不要放入考生报考材料内,由各地高招办保存备查一年。�

8、“体检表” 、“体检卡” 由省高招办统一印发,其他表格由各地高招办根据表样自行印制。

五、入学复检

新生入学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工作,由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5条要求进行。各普通高校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工作的总结材料,统一于当年11月上旬前上报省高招办。�

六、体检工作日程安排

3月16日,省临床检验中心举办全省招生体检规范检验技术培训班(3月15日报到,报到及培训地点由省临床检验中心另文通知有关医院),所有承担招生体检任务的医院均应派员参加培训,不得缺席,凡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承担今年我省招生体检临床检验任务。�

4月10日前,县(市、区)高招办会同体检医院共同组织并完成对本地报考普通高校考生的体检工作;发放“体检表”复印件,指导考生正确填涂“体检卡” 。�

4月12日前,考生向县(市、区)高招办上缴“体检卡” ;县(市、区)高招办分别对体检不合格考生的材料和提交复检申请报告的考生体检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于13日前向设区市高招办上报《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情况呈报表》(见附件7,以下简称“不合格考生呈报表”)和《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申请复检、终检花名册》(见附件8,以下简称“申请花名册”),并附考生体检不合格项目的原始材料及申请复检报告和“残疾考生登记表”、《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残疾考生花名册》(见附件5,以下简称“残疾考生花名册”),上述报表均应加盖高招办公章。�

4月18日前,复检医院完成对不合格考生的身体复检工作并作出结论,设区市高招办对本地区复检不合格并提交终检申请报告的考生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并在“不合格考生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复检不合格考生的原始材料、终检申请报告和“残疾考生登记表”报省高招办。�

4月27-28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福建临床检验中心对申请终检的考生安排终检并作出结论,逾期不再办理。�

5月1日前各设区市高招办将“体检表”送达省招办,其他未能及时送达的于6月1日前再集中报送一次。�

5月10日前,省高招办对终检的考生,在“不合格考生呈报表”上根据终检医院的结论签署意见后由设区市高招办发还给县(市、区)高招办,由县(市、区)高招办将终检结论通知考生本人。�

5月10日前,各县(市、区)高招办完成对考生填涂的“体检卡”光电阅读工作,并将有关资讯送达各设区市高招办。�

5月15日前,各县(市、区)高招办应做好本地高考体检统计和总结工作,并向设区市高招办上报《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统计表”)和总结报告。�

5月20日前各设区市高招办应做好本地区高考体检统计和总结工作,并向省高招办上报统计表和总结报告。�

6月1日前,省高招办完成对当年考生“体检表”的扫描录入工作;将“体检表”返还各县(市、区)高招办。�

11月10日前,有关普通高校将新生入学复检结论与招生体检结论不相符的名单及详细材料报省高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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